028-86747505    028-86751380

疑难解答

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

时间:2017-05-16

       
        基层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难题:纳税人欠税时间长,滞纳金超出了税款本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如果全额加收,显然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果按不超过税款本金加收,税收征管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滞纳金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基层税务机关感到非常困惑。
 
  笔者认为,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二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