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6747505 028-86751380
首页
公司简介
公司荣誉
公司体系
中鸿专家
团队风采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服务范围
税收筹划及顾问
模拟稽查检查
涉税事项鉴证
财税培训
日常纳税事项代理
疑难解答
主要客户
课件下载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
客户留言
税收法规
»
税收法规
»
税收法规
主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5-27
财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